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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04民初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呼和浩特市保安服务公司与陆文胜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和浩特市保安服务公司,陆文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104民初568号原告呼和浩特市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玉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纪平,内蒙古新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文胜,住呼和浩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呼和浩特市保安服务公司与被告陆文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和浩特市保安服务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免于缴纳。审判员  邱金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雅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