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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5执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银川市仙蒂花木园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贺兰山国防教育基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银川市仙蒂花木园林有限公司,宁夏贺兰山国防教育基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5执362号申请执行人银川市仙蒂花木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唐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宁夏贺兰山国防教育基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法定代表人朱立民,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银川市仙蒂花木园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贺兰山国防教育基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45570元,执行费6736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宁夏贺兰山国防教育基地(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向宁夏镇北堡林草试验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预先冻结被执行人宁夏贺兰山国防教育基地(有限公司)的征地补偿款,因该款尚未到位暂时无法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玉龙代理审判员  宁 波代理审判员  谢 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郝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