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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6执恢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陈凤昆与史士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凤昆,史士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6执恢6号申请人:陈凤昆,男,住平原县。被执行人:史士平,男,住德州市。本院在执行陈凤昆与史士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凤昆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1996)平经初字第029号案件的执行。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执行时效期限内(两年)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琨审判员 刘 强审判员 魏晓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伟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