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24执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蒋仕林、宋华民间借贷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仕林,宋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4执441号申请执行人蒋仕林,男,1978年1月14日生,汉族,湖北燕京啤酒(仙桃)有限公司销售副总经理,住湖北省仙桃市(仙桃)有限公司宿舍。被执行人宋华,男,1978年5月15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广西桂林市叠彩区,现住广西全州县。本院在执行蒋���林与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宋华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蒋仕林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宋华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宋华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6)鄂9004民初19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怀青代理审判员 肖时军代理审判员 蒋金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唐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