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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民终1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鲁铁华、唐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鲁铁华,唐娅,袁建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终13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鲁铁华,男,196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善利,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伦,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娅,女,196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建荣,女,196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上诉人鲁铁华因与被上诉人唐娅、袁建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6)皖1602民初69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本案一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6)皖1602民初695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鲁铁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1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程 斌审 判 员  任 静代理审判员  李英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瑞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