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23民初1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冯国波与程运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国波,程运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23民初1323号原告:冯国波,男,197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宁县。被告:程运修,男,196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原告冯国波与被告程运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冯国波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国波向本院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国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冯国波负担。审判员 陈维雄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程雪冰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