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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23民初1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冯国波与程运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国波,程运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23民初1323号原告:冯国波,男,197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宁县。被告:程运修,男,196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原告冯国波与被告程运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冯国波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国波向本院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国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冯国波负担。审判员  陈维雄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程雪冰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