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2民初1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6
案件名称
汤迪凡诉湖南达人电器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迪凡,湖南达人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2民初1007号原告汤迪凡,男,195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袁勇,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达人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汶,系该公司执行董事。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邓赟敏,湖南一星(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汤迪凡与被告湖南达人电器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汤迪凡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南达人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迪凡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自由处分的行为,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汤迪凡撤回对被告湖南达人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962元,减半收取2981元,由原告汤迪凡负担。代理审判员 屈媛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