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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民初2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雷小末与王广东、刘三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小末,王广东,刘三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4民初2973号原告雷小末,男,汉族,1971年10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被告王广东,男,汉族,1968年8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被告刘三梅,女,汉族,1969年9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原告雷小末诉被告王广东、刘三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隗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小末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广东、刘三梅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雷小末诉称,自2014年开始,原告多次将小麦、花生卖给被告王广东,刘三梅,二被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原告雷小末出具欠条一份。二被告出具欠条后,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推拖至今不还。为此,原告雷小末诉来本院要求二被告偿还欠款4003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王广东、刘三梅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王广东与被告刘三梅在正阳县××水乡××村从事粮食收购生意,2014年至2016年间,原告雷小末多次将小麦、花生卖给二被告,2017年5月23日经双方结算,被告王广东、刘三梅共欠原告货款40034元,因二被告当时无钱支付,遂向原告雷小末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欠条今欠雷小末花生、小麦款肆万零叁拾肆元整(40034)欠款人:王广东、刘三梅2017年5.23”二被告出具欠条后,该款经原告雷小末多次催要,二被告拖欠至今未支付给原告雷小末。上述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被告王广东、刘三梅给原告雷小末出具欠条一份、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关系受法律保护。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及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之规定,本案被告王广东、刘三梅购买原告雷小末销售的小麦、花生,后经双方结算,被告王广东、刘三梅下欠原告雷小末货款40034元,该款经原告雷小末多次催要,二被告至今未还,因此原告雷小末要求被告王广东、刘三梅支付所欠货款40034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广东、刘三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雷小末货款肆万零叁拾肆元(4003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用400元,由被告王广东、刘三梅承担。本案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隗 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语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