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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5执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岳至强与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志强,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5执399号申请执行人:岳志强,男,生于1972年9月13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经二路***号。法定代表人:刘新潮,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725民初17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岳志强与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确定,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2017年8月8日前支付岳志强工程款140000元,并承担自2015年2月3日起至履行清结之日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年利率5.6%)计算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700元。逾期,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岳志强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遂向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支付岳志强工程款14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700元。执行中,岳志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销执行。本院认为,岳志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725执39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案的申请执行费100元由岳志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晓明审判员  雷 波审判员  王 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