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424执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者某甲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者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24执425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女,回族,农民,住宁夏固原市。被执行人者某甲,男,回族,农民,住宁夏泾源县。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者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据(2015)泾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将婚生长女者某乙交由申请执行人马某某抚养,负担申请执行费500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婚生长女者某乙现在随被执行人者军礼生活,经询问者某乙,其同意和父亲生活,不愿和母亲生活。被执行人者某甲承诺其有能力为女儿创造更好的生活条件,也不愿把女儿交由申请执行人抚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2015)泾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禹万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满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