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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民终1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香菊、马恒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香菊,马恒,张建平,马光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民终19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香菊,女,196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恒,男,198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建平,男,196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原审被告:马光海,男,195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上诉人李香菊、马恒因与被上诉人张建平、原审被告马光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2017)鄂0606民初12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李香菊、马恒各应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3160元,本院于2017年8月4日通知上诉人李香菊、马恒于收到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但上诉人李克军、郭玉香收到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仍未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香菊、马恒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佼莉审判员  尹波涛审判员  杨建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宇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