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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民终2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殷某、赵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殷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6民终26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殷某,女,1955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男,194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斌,山东平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殷某因与被上诉人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16)鲁0681民初21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殷某上诉请求: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生病后,上诉人多次去医院探望,被上诉人均将上诉人拒之门外,上诉人起诉离婚时,并不知道被上诉人生病。现双方感情破裂,请求离婚。被上诉人赵某答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原告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再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婚后因家务琐事发生纠纷,2016年4月26日,原告起诉离婚诉来原审法院。2016年11月7日,被告经山东省肿瘤医院确诊为××,后住院手术治疗,现在恢复期。庭审后,经原审法院到被告住处调查,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结婚登记证、医院病历等在卷佐证。原审法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能否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原、被告结婚后共同生活长达7年之久,夫妻之间有一定的婚姻基础,感情也较为牢固。原、被告虽偶有矛盾,但双方应本着相互体谅、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的原则处理夫妻关系。被告赵某现身患××,原告应在精神上、物质上给予被告更多的关心,履行法律上的扶助义务。因此,对原告离婚之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殷某与被告赵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殷某承担。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助的义务,在被上诉人生病期间,上诉人应当予以更多的关心和照顾,上诉人此时提出离婚诉讼,既有违人伦,亦与法相悖。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及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殷某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燕华审判员  于 青审判员  栾建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雪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