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481执3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3448号移送执行人:永安市人民法院维军庭。被执行人:张勐,男,汉族,住永安市,罗志河与被告张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闽0481民初20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案件受理费270元,保全费320元,合计590元,由张勐负担。但张勐未主动缴纳上述诉讼费用。为此,本院维军庭于2017年7月17日移送本院执行庭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节约执行资源,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罗志河申请强制执行张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81执3448号案件的执行。审判长  陈祖军审判员  周 密审判员  陈兴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舒宇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