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执2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朱昌赤、吴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2582号移送执行人:本院小陶庭。被执行人:朱昌赤,男,196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吴华,男,197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江绍雄,男,197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江小妹,女,198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永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朱昌赤、吴华、江绍雄、江小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闽0481民初66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案件受理费2373元,由朱昌赤、吴华、江绍雄、江小妹负担。因朱昌赤、吴华、江绍雄、江小妹未主动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小陶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知上列被执行人缴纳诉讼费未果,且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朱昌赤、吴华、江绍雄、江小妹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节约执行资源,及时执结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永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朱昌赤、吴华、江绍雄、江小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81执25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 兴 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敏(代)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