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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3民初3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卢璇与李富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正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璇,李富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正定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3民初3081号原告:卢璇,男,198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行唐县。被告:李富康,男,199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正定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正定支公司,住所地正定县恒山西路102号。法定代表人:崔军,职位经理。原告卢璇与被告李富康、中国人民财产有限公司正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卢璇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璇撤诉。案件受理费292元,减半收取计146元,由原告卢璇负担。审判员  苗雪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韦利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