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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28执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杨某某盗窃罪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桃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628执333号移送执行机构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70年8月8日14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杨某某盗窃罪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黔0628刑初6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5月2日由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2017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杨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某某履行缴纳罚金共计人民币600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某某无银行存款信息,无车辆,家中除了用于居住的一间20平方米木房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被执行人失信人名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黔0628刑初67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龙济洲审 判 员  吴维常审 判 员  舒山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郑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