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2财保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琚一平、陈玉瑛等与衢州冠科置业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琚一平,陈玉瑛,衢州冠科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2财保89号原告(申请人):琚一平,男,195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原告(申请人):陈玉瑛,女,196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被告(被申请人):衢州冠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天马街道天马路167-6号。法定代表人:杨忠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樊厚成,浙江三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子仙,浙江三衢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琚一平、陈玉瑛与被告衢州冠科置业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衢州冠科置业有限公司价值85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衢州冠科置业有限公司价值85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詹 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吴晓林书 记 员 谢 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