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6民初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马某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马某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6民初270号原告马某某(又名马某某某),男,东乡族,生于1995年4月12日。被告马某甲,男,东乡族,生于1991年3月1日,农民,文盲。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马某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担。审 判 长 马 玉 龙代理审判员 张 辉人民陪审员 杨一得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 进 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