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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6民初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马某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马某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6民初270号原告马某某(又名马某某某),男,东乡族,生于1995年4月12日。被告马某甲,男,东乡族,生于1991年3月1日,农民,文盲。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马某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担。审 判 长 马 玉 龙代理审判员 张  辉人民陪审员 杨一得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 进 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