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刑更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龚翰林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龚翰林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刑更800号罪犯龚翰林,男,1995年8月28日出生于重庆市南川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凤城监狱服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5日作出(2015)沙法刑初字第003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龚翰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千元(已交纳),已退出的全部赃款发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6月24日送交至刑罚执行机关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凤城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凤城监狱报请对罪犯龚翰林减刑四个月的理由是:在思想改造、遵守监规监纪、劳动改造及技术教育等四方面该犯表现较好,获得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所报罪犯龚翰林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本院认为,罪犯龚翰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减去其剩余有期徒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龚翰林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包 颖审判员 曹 亮审判员 伍 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庹科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