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81执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马相武与荣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相武,荣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81执182号申请执行人马相武,男,1971年11月0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执行人荣飞,男,1981年12月1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相武与被执行人荣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马相武书面申请撤回执行,此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安市人民法院(2016)黑1181民初19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海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浩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