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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1执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熊某与赵某、肖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泉岭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某,赵某,肖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1执650号申请执行人熊某,男,197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赵某,男,195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龙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肖某,女,196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执行熊某与赵某、肖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熊某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8101执6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学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魏添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