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2民初1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成和与谢僻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和,谢僻历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2民初1140号原告:成和,男,198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被告:谢僻历,男,199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县。原告成和与被告谢僻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和撤诉。本案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成和负担。审 判 长 曾 沁人民陪审员 孙景霞人民陪审员 林昌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锦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