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30执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789朱锦海与巩明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锦海,巩明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30执789号申请执行人朱锦海,男,汉族,住河南省息县。被告巩明星,男,汉族,住盱眙县。本院在依据(2016)苏0830民初205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朱锦海与巩明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830民初205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代银审 判 员 张宝林代理审判员 王士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钱晶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