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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30执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789朱锦海与巩明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锦海,巩明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30执789号申请执行人朱锦海,男,汉族,住河南省息县。被告巩明星,男,汉族,住盱眙县。本院在依据(2016)苏0830民初205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朱锦海与巩明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830民初205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代银审 判 员  张宝林代理审判员  王士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钱晶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