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刑更1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晓林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刑更1403号罪犯李晓林,男,1983年8月8日出生,初中,汉族,福建省南安市人,住福建省南安市,现在安监狱二监区服刑。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13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晓林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自2014年8月30日起至2017年11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1月12日入监。服刑期间,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作出(2016)闽04刑更109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晓林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至2017年8月29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7年7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晓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安心改造,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参加“三课”学习,劳动中积极肯干,较好完成生产任务。2016年监狱表扬。2016年6月至2017年5月累计考核分1570分,表扬2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等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晓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晓林减去有期徒刑一日,刑期自2014年8月30日起至2017年8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昂审判员 兰 峻 锋审判员 王 建 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洪燕琴(代)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