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7行审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汝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殷国锋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汝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殷国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727行审343号申请人汝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汝南县汝宁街道车站路西段。法定代表人牛勐,大队长。委托代理人李旺生,该队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朱洁,该队工作人员。被申请人殷国锋,男,汉族,1972年7月2日出生,住汝南县。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作出罚款400元。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2017年8月18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被申请人罚款400元,同时提交了作出行政行为的依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对被执行人殷国锋的罚款4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本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余新春审判员 朵继红审判员 张 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昳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