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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7执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桂红与被执行人詹报江、黄致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止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桂红,詹报江,黄致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7执172号申请执行人:陈桂红,女,197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务工,户籍地为金溪县,住金溪县。被执行人:詹报江,男,198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金溪县。被执行人:黄致娟,女,198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金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桂红与被执行人詹报江、黄致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詹报江、黄致娟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陈桂红也未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及被执行人詹报江、黄致娟下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金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金浒民初字第17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志强人民陪审员  杨小琴人民陪审员  章楠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邬慧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