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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民辖终1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重庆市力之沿液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石成林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市力之沿液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石成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辖终14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力之沿液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春晖路5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742866946G。法定代表人:卢华阳,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成林,男,197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上诉人重庆市力之沿液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之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石成林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4民初31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力之沿公司上诉称,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故本案应由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驳回其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当。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力之沿公司登记地为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春晖路518号,其称公司主要办事机构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但未提供相应证据,故力之沿公司住所地的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越代理审判员  张华荣代理审判员  李春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余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