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民终1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岳进因与被上诉人樊晓娜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岳进,樊晓娜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4民终12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岳进。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樊晓娜。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彬。上诉人岳进因与被上诉人樊晓娜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南票区人民法院(2017)辽1404民初2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岳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被上诉人樊晓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岳进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岳进抚养樊某某。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樊晓娜抚养樊某某,不利于孩子成长教育;2、岳进的经济条件好于樊晓娜;3、岳进重视孩子教育。樊晓娜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要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岳进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岳进是郑州市上街达丰微粉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现有合法配偶及两名成年婚生子女;2016年7月12日,由河南郑州市迁入葫芦岛市龙港区居住,有产权房屋。岳进和樊晓娜非婚生子樊某某于2008年7月12日出生,一直随樊晓娜生活,现在葫芦岛世纪小学就读,和樊晓娜同一户口本;岳进每月给付抚育费3,500.00元。由于樊晓娜和孩子在打渔山静海蓝湾居住的房屋有月供购房贷款需还,所以樊晓娜经济困难,不适合继续抚养樊某某。故现诉至法院,要求变更非婚子樊某某由岳进抚养,抚育费自理等。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岳进与樊晓娜非婚生子樊某某于2008年7月12日出生,且至今由樊晓娜抚养并与之共同生活;岳进曾每月给付抚育费3500元,又自2016年8月始终止给付该款。双方现均有固定居所;岳进于2017年4月12日诉至本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等。另查明,因樊晓娜申请并临场监护,就讼争纠纷已征询未成年人樊某某,其明确表示愿继续由母亲抚养及与之共同生活。原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法律予以维护。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或歧视。因双方诉前的抚育费给付事宜具有自愿、合意等因素,且现已终止履行,故本院不予认同。子随其母长期生活的实际情况及自身的明确意思表示,本院酌情予以考虑。关于子女抚养与抚育费的给付方式及数额,本院将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原则及综合双方的具体情况依法予以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非婚生子樊某某由樊晓娜抚养;岳进每月给付抚育费700.00元(本判决生效之日始至樊某某18周岁止),于每年12月31日前清结当年抚育费。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且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没有争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岳进提出变更抚养关系,樊晓娜拒绝。一般情况下,如果存在以下情形,可以变更子女抚养权,第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有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第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第三、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原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扶养能力的;第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具体到本案,岳进提出的要求变更扶养关系的理由与上述情形不符。因岳进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理由并不充分,故岳进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岳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康永杰审判员 郭逸群审判员 牛广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 燕本判决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