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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5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孙某与赤峰宝全校园服务有限公司、邓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赤峰宝全校园服务有限公司,邓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5240号原告:孙某,男,1972年10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被告:赤峰宝全校园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永巨东南关居委会清河路西1号楼01021二层212室。法定代表人:杨某,经理。被告:邓某,男,出生年月及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汉族,职业不详,住赤峰市。原告孙某与被告赤峰宝全校园服务有限公司、邓某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孙某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诉。案件受理费6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乌力吉牧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