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9民初2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曹锡兰与陈秀彩、曹培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锡兰,陈秀彩,曹培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9民初2491号原告:曹锡兰,女,195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被告:陈秀彩,女,195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被告:曹培梅,男,195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原告曹锡兰为与被告陈秀彩、曹培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曹锡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陈秀彩、曹培梅一次性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1年3月1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2、被告陈秀彩、曹培梅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2013)温泰刑初字第100号生效判决已对诉争资金50000元及利息进行了认定和处理,且该案已移送执行。本案原告曹锡兰此次诉讼又主张返还该款,属于重复起诉,违反了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应驳回原告的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曹锡兰的起诉。本案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小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一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