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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1民初1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县支行与孙少金、沈传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县支行,孙少金,沈传猛,涂齐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1民初108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县支行,地址:江西省九江县柴桑北路2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14914903222。法定代表人:张志刚,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郑永福,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周保红,该行员工。被告:孙少金,男,汉族,1964年3月12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县,被告:沈传猛,男,汉族,1975年6月4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县,被告:涂齐庚,男,汉族,1964年11月30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县支行诉被告孙少金、沈传猛、涂齐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县支行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其请求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86元,减半收取343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刘昌旺审 判 员  徐 春人民陪审员  兰 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罗 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