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民初8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刘桂霞与被告龚维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霞,龚维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8063号原告:刘桂霞。被告:龚维。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桂霞与被告龚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桂霞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桂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桂霞撤回起诉。诉讼费411元减半收取205.50元,由原告刘桂霞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王 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才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