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08民初5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四川凯扬立方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成航建安科技有限公司、龙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凯扬立方供水设备有限公司,四川成航建安科技有限公司,龙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5550号申请人:四川凯扬立方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万桂芳。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皓,四川超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担保人:李正红,女,197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身份证号码。担保人:张德威,男,197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身份证号码。被申请人:四川成航建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表人:周述先。被申请人:龙勇,男,197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身份证号码。申请人四川凯扬立方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成航建安科技有限公司、龙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凯扬立方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被申请人四川成航建安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成都市红星中路支行,账号:),限额420000元。担保人李正红、张德威提供成都市青羊区房屋作为(权)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四川成航建安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成都市红星中路支行,账号:),限额420000元。查封期间为一年。查封期间。若账户资金不足,则准进不准出;若账户资金足额,则超过部分,准许动用。案件申请费2620元,由申请人四川凯扬立方供水设备有限公司先行负担。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满的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彭有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小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