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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执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专营中心、东营德沃森石油技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专营中心,东营德沃森石油技术有限公司,东营市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朱义堂,郝瑞强,徐国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397号申请执行人: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专营中心,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二路200号。组织机构代码55090600-X。代表人李杰善,总经理。被执行人:东营德沃森石油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淄博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57936006-3。法定代表人:郝瑞强,总经理。被执行人:东营市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广饶县稻庄镇政府驻地。组织机构代码79619934-1。法定代表人:朱义堂,总经理。被执行人:朱义堂,男,196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东营市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现住址。被执行人:郝瑞强,男,198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东营德沃森石油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住址。被执行人:徐国祥,男,198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专营中心与被执行人东营德沃森石油技术有限公司、东营市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朱义堂、郝瑞强、徐国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案款4558013.41元及利息。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等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案款4558013.41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寿军审 判 员  隋连成代理审判员  王建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梦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