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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03民初1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杜贵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杜贵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3民初1995号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6698517。法定代表人:黎晓辉,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杜贵芳,女,1975年4月25日生,汉族,住六枝特区,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杜贵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肖 鸿人民陪审员  周英祥人民陪审员  XX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程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