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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刑更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李小东抢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小东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刑更654号罪犯李小东,男,198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重庆市合川区人,捕前无业。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5日作出(2015)狮刑初字第30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小东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刑期自2014年10月10日起至2020年7月9日止),并处罚金20000元,共同退赃30180.41。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2015)泉刑终字第3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4月8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以罪犯李小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建议,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法定期限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小东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5年4月至2017年5月获考核分2610分,共获得表扬4个。罪犯李小东缴交罚金2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月考核表、罪犯考核情况汇总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入监教育考试试卷及消费台帐、交款单据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李小东减刑的异议。本院认为,罪犯李小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因财产刑未全部履行,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李小东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刑期自2014年10月10日起至2019年12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燕文审判员  徐鸿林审判员  温继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溢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