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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5执386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商东军与孔少华、姜连枝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东军,孔少华,姜连枝,张雄,余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5执38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商东军,男,198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被执行人:孔少华,男,196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户籍地浠水县,现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被执行人:姜连枝,女,196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现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被执行人:张雄,男,196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现住湖北省浠水县,被执行人:余海燕,女,196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现住湖北省浠水县,本院在执行商东军与孔少华、姜连枝、张雄、余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商东军与被执行人孔少华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商东军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1125执386号案件的执行。需要再次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提出书面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余国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