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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3民初5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林燕治与龙照国、十堰诚昌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燕治,龙照国,十堰诚昌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3民初5541号原告:林燕治,女,195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傅青梅,南安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福建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照国,男,198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市,被告:十堰诚昌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五堰街办华荣巷6号2栋1-6-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582458213C。法定代表人:许国昌,系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东段麦德龙对面兴祥大厦北面第三、第四层及兴祥大厦附属宿舍楼一层及二层一部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85610312XA。法定代表人:耿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东候,该公司员工。原告林燕治与被告龙照国、十堰诚昌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林燕治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告有意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而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燕治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林燕治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佳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姚聪晓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