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2执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某甲申请执行杨某乙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2执415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甲,男。被申请执行人杨某乙,女。本院在执行杨某甲申请执行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现已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2执4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建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