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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2执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某甲申请执行杨某乙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2执415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甲,男。被申请执行人杨某乙,女。本院在执行杨某甲申请执行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现已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2执4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建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