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刑终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何路军诈骗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路军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刑终114号原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路军,男,197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捕前住黑龙江省青冈县。2016年12月22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青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5日被青冈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青冈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青冈县看守所。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审理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何路军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6月20日作出(2017)黑1223刑初7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何路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何路军,审查上诉理由。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经审理查明,一、2011年10月份,被告人何路军的妻弟顾某1从青冈县居民李某1手里承包了位于民政镇沿河路东、邹本东屯北侧90亩土地,顾某1承包该地后为了取得该地块的粮食补贴,将原始承包合同给何路军,让何路军帮忙办理粮食补贴一事,何路军为办理粮食补贴对原始承包合同进行了复印,后粮食补贴没有办理成功,何路军将原始合同还给顾某1,该合同复印件则留在何路军手中。2015年12月份,望奎县先锋镇先锋村村民张某31到青冈县民政镇想承包土地种植水稻时,偶然中遇到了被告人何路军,何路军在问明张某31意图后谎称自己在民政镇沿河路东、邹本东屯北侧有90亩土地(该土地为顾某1从李某1手中承包)可以承包给张某31,经双方协商,承包价格为人民币(下同)17万元,张某31预付9万元,余下的承包费年底付清。为了骗取张某31的信任,何路军到民政镇政府在他和张某31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书上盖上民政镇进化村村委会的公章,张某31信以为真,在土地承包合同书上签字,并将预付承包款9万元交给何路军,何路军将该骗取的9万元用于偿还个人欠款。上述事实,有原审法院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张某31的陈述,证实2015年12月末,他和本屯村民季某1到青冈县民政镇买地种水稻,偶遇民政镇进化村何路军后,何路军称自己有90亩地可以承包,何路军领着他和季某1看了地块。后经双方协商,他以17万元的价格承包了何路军所说的90亩地,承包期十年,已付9万元,余款在2016年12月1日付清,并于2016年3月7日签订了土地承包协议书,何路军和他一起到民政镇政府找人在协议书上加盖了村委会公章。2016年4月份,他到何路军家找何路军协商机井和电的事,听何路军妻子说那块地不是她家的,是她弟弟家的。他感觉受骗后给何路军打电话,何路军说那块地是他和小舅子顾某1一起承包的,种地的时候他和顾某1协商,也没说给他退钱。同年5月份,他和于某1等人来到顾某1家,顾某1夫妇说那块地是他们家的,不是何路军的。又过了几天,他自己来到顾某1家,问顾某1这块地谁种,顾某1夫妇说他再给他们夫妇11万元,水、电自己解决,这块地就让他种,他感觉条件太高,就回家了。他多次找何路军,并和何路军见了几次面,也打过多次电话,何路军都说给钱,一直推托到现在,感觉被骗后就报了案。2、证人张某32的证言,证实2016年3月初的一天,在他二哥张某31家,民政镇沿河村村民何路军取走了张某31承包土地的订金2万元,并出具了收条。何路军拿出起草的协议书让张某31看了看,何路军和张某31商定第二天签合同时再按照协议交齐承包费。第二天,他和张某31到青冈县找到何路军,张某31提出村会计应该在协议书上签字,何路军开车拉着他们到村委会,村会计不在,张某31提出能盖上村委会公章也行。何路军拉着他们到了民政镇政府,在镇政府二楼,何路军找到一个人,不知道怎么说的,这个人就拿出沿河村的公章盖在了协议书上。何路军和张某31签完字后,张某31拿出7万元钱交给了何路军,张某31共交给何路军9万元钱。张某31在签合同的时候提出要看这块地的原始承包合同,何路军说他没带。3、证人于某1、于1的证言,证实张某31从何路军手里承包了90亩地,承包期10年,张某31交给何路军9万元钱。于某1和张某31先后两次到青冈县看地的情况,第一次遇见何路军妻子,何路军妻子说张某31承包的地不是她家的,是顾某1的。过了几天后,张某31找于某1和于1到青冈县,再次确认张某31承包的地到底是怎么回事,顾某1说这块地是他的,和何路军没关系,你们把钱交给何路军了,就去找何路军。4、证人季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末,他和张某31一同到青冈县青望公路北的一个屯子要买地种水稻,遇见一个人后,这个人说他家有地要卖,这个人还领着他们到公路南看了地,他没看中那块地,就让张某31买,之后他就回车里坐着了。5、证人于某2的证言,证实她丈夫张某31承包民政镇何路军的地,先后交给何路军9万元钱。后来听说她家承包的地不是何路军的,这9万元钱到现在也没给退。6、证人邵某1、王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3月6日,何路军开车到张某31家取走承包土地订金2万元,何路军出具了收条,双方约定第二天到青冈县签承包合同。7、证人顾某1、徐某1的证言,证实2011年10月份,他们家在青冈县李某1手里承包了90亩地,承包期26年,该地位于青冈县民政镇进化村沿河路东侧,邹本东屯北侧。该地是他自己承包的,与何路军没关系,他们没有委托何路军将该地对外转包。2014年12月份,顾某1把李某1与进化村签订的原始合同交给何路军,让他帮助办理粮补,因为没有办成,2016年1月份何路军就把合同给他们送回来了。后来何路军是不是拿着合同骗人,他们就不知道了。8、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2011年10月份,他通过中间人黄某1把在民政镇进化村承包的90亩地转包给了顾某1,承包期26年,双方签订了承包合同。在签订合同时,他把他和村委会签的合同交给顾某1了。他承包给顾某1的地和何路军没关系。9、证人黄某1的证言,证实2011年10月份,李某1把承包进化村的90亩地转包给顾某1,他是中间人。承包期26年,承包费23万元,他在承包合同上签了字。顾某1承包的90亩地和何路军没关系。10、证人张1(村会计)的证言,证实2007年9月24日,李某1在民政镇进化村承包了90亩废弃林地,承包期30年,李某1与村委会签订了合同。该地位于民政镇进化村沿河路路东,吕天祥屯东,沿河村邹本东屯北。他不知道李某1转包土地的事,何路军在进化村只有14亩多口粮田,没有机动地。11、证人赵某1(常务副镇长)的证言,证实自2013年1月份起至现在他管理各村公章。2016年3月7日上午,何路军拿着一份土地承包协议书到镇政府找他盖公章,他不了解具体情况,打电话与村支书刘某1沟通后,刘某1说何路军拿了土地承包协议书可以盖公章。在这种情况下,他在何路军拿的协议书上盖了进化村村委会公章。他不知道何路军用该合同进行诈骗,否则也不能给盖章。12、证人刘某1(村支书)的证言,证实2016年3月7日上午,民政镇副镇长赵某1打电话和他联系,问是否给何路军的土地承包协议书盖村委会盖章,他说如果何路军拿了协议书就给他盖公章,赵某1就在何路军拿的协议书上盖了进化村村委会公章。过了一会,何路军给他打电话说了这件事,并说他小舅子顾某1有事回不来,让他帮助办理转包的事。何路军所说的要承包给别人的土地是进化村承包给李某1的,一共90亩,李某1承包给顾某1了。何路军找过他要给这块地办理粮补,因为是废弃的林地不符合规定,他没答应何路军。13、被告人何路军的供述,证实2014年,其小舅子顾某1想通过他找人为其承包的李某1的90亩地办理粮食补贴,并把合同给了他。他怕原始合同丢失,便复印了几份,因顾某1承包的土地不符合政策规定,粮食补贴没有办成,他便将原始合同交给了顾某1。2015年12月份的一天,他在顾某1家偶遇张某31,并得知张某31要买地,便产生了以自己的名义将顾某1的土地承包给张某31,让张某31交定金并占用的想法。此后其供述的骗取张某31承包土地订金9万元的事实与被害人张某31及相关证人证实的一致。14、相关书证,证实2007年9月24日,进化村村委会将该村90亩废弃林地承包给李某1,承包期30年,至2037年9月24日,并签订了合同;2011年10月,李某1将该地承包给顾某1,承包期至2037年9月24日止,并签订了合同。2016年3月7日,何路军谎称该90亩地系其承包的,将该地以17万元的价格转包给被害人张某3110年,并与张某31签订了土地承包协议书,张某31交给何路军承包费9万元,何路军出具了收据。何路军实有土地14.8亩,“承包废弃林地合同书”、“承包地合同书”、“土地承包协议书”三份合同中所指的地块为同一地块。15、通话详单,证实赵某1与刘某1手机电话联系的具体时间。二、2016年3月份,青冈县建设乡村民孙某1通过中间人李某2认识了被告人何路军,何路军谎称自己在民政镇沿河路东、邹本东屯北侧有90亩土地(该土地为顾某1从李某1手中承包)可以承包给孙某1。经双方协商,土地承包价格为18万元,孙某1预付8万元,余下的承包费年底付清。为了骗取孙某1的信任,何路军向孙某1提供了《承包废弃林地合同书》、李某1转租给何路军的《承包合同书》(该合同系何路军伪造),孙某1信以为真,在土地承包合同书上签字,并将承包款8万元预付给何路军,其余承包费承诺年底前结清。何路军收到钱后,给孙某1出了18万元的收据。为了隐瞒诈骗事实,后何路军又找到孙某1,将承包出去的土地从孙某1手中再承包回一年耕种,承包费用从没有交齐的费用中扣除。何路军将该骗取的8万元用于偿还个人欠款。上述事实,有原审法院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孙某1的陈述,证实他通过好友李某2认识了何路军,并通过李某2介绍,于2016年3月25日与何路军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书,承包了何路军从李某1手里转包的90亩地,承包费18万元,承包期至原始合同承包期结束为止。他交给何路军8万元,余款到年底交齐,何路军给他出具了18万元的收条,该地最初是李某1承包进化村的废弃林地。合同签订后,何路军把进化村与李某1签的合同以及何路军与李某1签的合同都给了他。到春种时,何路军找他说包给他的地何路军再种一年,地价13500元从没有交齐的承包费扣除,他同意。他和何路军有签订了一份承包给何路军一年的土地承包合同书。后来听说他承包的地不是何路军的,是何路军小舅子顾某1的,他找到顾某1后,顾某1说他有原始合同。他又找到何路军,何路军说这块地是他和顾某1二人的,并说他给顾某1钱,不用他担心。过了一段时间,他了解到这块地不是何路军的,他再找何路军就找不到了,何路军手机也关机了,他就报了案。2、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春季,通过他介绍,何路军把90亩地承包给他朋友孙某1,并签订了合同,孙某1交给何路军承包费8万元,何路军出具了18万元的收据。到种地的时候,他和孙某1、何路军到地里去看时,遇见顾某1在地里,他们对顾某1说何路军把这块地包给孙某1了,顾某1没说什么,他们就认为这块地是何路军的了。又过了一段时间,何路军找到孙某1,要把承包给孙某1的地自己再种一年,承包费从没交齐的费用中扣除,孙某1同意,双方又签订了一份承包一年的合同,2016年孙某1就没种这块地。后来孙某1听说何路军用这相同的土地承包合同,又把这块地承包给别人了,才知道被骗了。孙某1找不到何路军,电话也不通,不知道何路军在哪里。3、被告人何路军的供述,证实2016年3月初,他骗取张某31的9万元后,产生了继续用顾某1的合同骗取他人财物的想法,便向本村村民李某2称他有地因急于用钱要贱卖。此后其供述的其利用李某1与民政乡进化村签的合同以及利用顾某1与李某1签订的合同伪造成李某1承包给他的土地承包合同骗取孙某18万元的事实经过,与被害人孙某1的陈述及相关证人证实的相同。4、相关书证,证实何路军把李某1与顾某1于2011年10月签订的合同二次复印后,隐去了顾某1和中间人黄某1的名字,并在顾某1的名字处填写了自己的名字,骗取孙某1的信任,并于2016年3月25日与孙某1签订了合同,将原本属于顾某1承包李某1的90亩地转包给孙某1,收取孙某1承包费8万元。临近春种时,何路军担心此事败露,想拖延孙某1一年,便主动找孙某1协商,经孙某1同意,双方于2016年4月10日签订了合同,将何路军承包给孙某1的地由何路军再种一年。三、2016年5月初,青冈县昌盛乡村民相某1通过中间人沈某1介绍认识了何路军,何路军谎称自己能在青冈县扶贫办整到建筑工程活,需要相某1先拿2万元先期活动经费。何路军为了让相某1相信自己有办事能力并顺利让相某1自愿交出财物,给相某1提供两份土地承包合同作为抵押,一份土地承包合同是民政镇进化村委会与李某1签订的,一份是李某1转包给何路军的合同(该合同系何路军伪造),相某1信以为真,将2万元钱给了何路军,何路军在收到相某1的2万元钱后,并没有给相某1运作承包任何建筑工程活,而是将此款用于偿还自己欠款。上述事实,有原审法院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相某1的陈述,证实2016年5月7日,他朋友沈某1领着何路军来到他家,何路军说能从扶贫办主任李某3那里联系到乡镇农机合作社建筑的活,需要先拿4万元钱运作。他说先拿2万元钱,等活下来再拿,何路军同意。他第一次接触何路军,有些不相信,便给别人打电话核实,得知扶贫办主任确实是李某3。何路军怕他不相信,就把民政乡进化村村委会与李某1的“承包废弃林地合同书”和李某1承包给何路军的“承包地合同书”给他作抵押,并给他妻子刘1出具了一张2万元钱的借条,沈某1也签了字。办完手续后,何路军说去扶贫办送钱,他们乘坐沈某1的车到扶贫办后,何路军上楼去了,不一会何路军领着一个人出来,那个人上了一辆黑色轿车,何路军跟他说把钱拿来送去,他拿出2万元钱给了何路军,何路军就上了那辆车,车辆开出大门外不久,何路军就回来了,对他说这事办妥了,等着扶贫办的活吧。一个多月后,他听说别人联系的扶贫办的活都下来了,他的活还没有消息,就找何路军,何路军不接电话,给他发信息说在外地。他朝何路军要钱,何路军说过几天给,直到现在也没给。何路军也不接沈某1的电话,发信息也不回,知道被骗了就报了案。2、证人刘1的证言,证实的事实与相某1证实的相同。并证实联系不上何路军后,他们拿着何路军给他们的抵押合同到民政镇问合同上这块地的情况,才知道这块地不是何路军的,何路军拿的合同是假的,何路军就是骗他们钱的。3、证人沈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份,他表哥何路军说能联系到青冈县扶贫办的活,需要投资20多万元,他自己没有那么多钱,便联系朋友相某1,相某1同意与何路军见面谈。2016年5月7日,他和何路军到相某1家,见面后的协商经过以及到青冈县扶贫办送钱的经过与相某1、刘1证实的相同。4、被告人何路军的供述,证实2016年5月份,他和表弟沈某1、相某1一起吃饭时,相某1提出想承包点活干,他就产生了骗取相某1的想法。此后其供述的利用“承包废弃林地合同书”、“承包地合同书”作抵押,骗取相某12万元的事实经过与被害人相某1及相关证人证实的相同。5、借条,证实何路军从相某1处拿走2万元钱的事实。6、“承包废弃林地合同书”、“承包地合同书”,证实何路军从相某1处取走2万元钱时,将上述两份合同抵押给相某1。本案的综合证据:1、青冈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来源及抓获何路军的事实。2、青冈县公安局民政派出所户籍证明,证实何路军的自然身份情况;何路军在辖区居住期间表现一般,未发现有劣迹。3、青冈县公安局检验记录,证实公安机关于2016年12月22日对何路军的尿液进行检测,确定何路军在近期内未吸食过甲基苯丙胺类毒品。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何路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何路军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多次诈骗,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何路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何路军退赔非法所得十九万元,发还被害人。上诉人何路军以其家属能够为其赔偿被害人钱款,请求二审法院减轻处罚为由提出上诉。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上诉人何路军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案证据已在一审庭审中出示并质证、认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经审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何路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上诉人何路军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对于上诉人何路军的上诉理由,经查,在二审期间其家属并未代替其赔偿被害人钱款,且原审法院在量刑过程中已充分考虑何路军所具有如实供述情节,依据何路军犯罪数额对何路军量刑适当。故对于其上诉理由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何路军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伟刚审 判 员 许 雷审 判 员 张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慕安萍书 记 员 鄂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