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3民初1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王某、牟某1等与某、牟某2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牟某1,孙某,刘某,牟某2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3民初1612号原告:王某,女,195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原告:牟某1,男,197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原告:孙某,女,汉族,1982年11月20日出生,住赤峰市,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某,内蒙古同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男,1958年4月20日出生,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某,内蒙古千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牟某2,男,70岁,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原告王某、牟某1、孙某与被告刘某、牟某2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牟某1、孙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牟某1、孙某负担。审判长周振坤人民陪审员张晓波人民陪审员李彩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解英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