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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22民初1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六硍信用社与廉国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六硍信用社,廉国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722民初1461号原告: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六硍信用社,住所地浦北县六硍镇中兴路11号。负责人:黎广,该信用社主任。被告:廉国强,男,195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浦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六硍信用社与被告廉国强���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六硍信用社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六硍信用社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六硍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8元,由原告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六硍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李玉霞appoint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陆 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