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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执3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北京兆丰恒达金属结构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兆丰恒达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付少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3285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兆丰恒达金属结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238xxxx),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法定代表人:吴华芳,总经理。被执行人:付少新,男,197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河南省潢川县。北京兆丰恒达金属结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付少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101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兆丰恒达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付少新给付货款90606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066元、公告费26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付少新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付少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付少新名下银行账号予以冻结划扣16880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付少新名下机动车×××车辆予以查封,因查找不到车辆的实际下落,暂时无法处理。申请执行人北京兆丰恒达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付少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兆丰恒达金属结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货款90606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066元、公告费260元,已执行16880元。经申请执行人北京兆丰恒达金属结构有限公司确认,被执行人付少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北京兆丰恒达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付少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爱平审判员  申家杰审判员  李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