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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民终3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宣建美、丁利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宣建美,丁利锋,夏春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终39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宣建美,女,197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姜勋,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利锋,男,198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国锋,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夏春牛,男,197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上诉人宣建美为与被上诉人丁利锋、夏春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9民初10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院审理期间,宣建美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宣建美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宣建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宣建美负担。宣建美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办理退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剑审判员 夏明贵审判员 崔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金佳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