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1民初1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吴兴标与邹斌、廖二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兴标,邹斌,廖二秀,邹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1民初1808号原告:吴兴标,男,196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邹斌,男,198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廖二秀,女,成年,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邹萍,女,198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原告吴兴标与被告邹斌、廖二秀、邹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吴兴标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吴兴标以被告希望与其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未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兴标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吴兴标负担。审 判 员 段小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小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