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2执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丁文超与张树平、姜琪、成都市鑫宏宇物流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文超,张树平,姜琪,成都市鑫宏宇物流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2执286号申请执行人丁文超。被执行人张树平。被执行人姜琪。被执行人成都市鑫宏宇物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负责人张树平。申请执行人丁文超与被执行人张树平、姜琪、成都市鑫宏宇物流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丁文超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12民初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树平、姜琪、成都市鑫宏宇物流贸易有限公司给付本金3000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5000.00元。本案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执行人丁文超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张树平、姜琪、成都市鑫宏宇物流贸易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丁文超本金3000000.00元、案件受理费450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萍审判员 伍 强审判员 晋兆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 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