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2执1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丁土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土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1122执1551号被拘留人:丁土光,男,196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缙云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官富与被执行人丁土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丁土光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拘留人丁土光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