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2民初3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谢太增与李天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太增,李天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482民初3549号原告:谢太增,男,198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暂住浙江省。被告:李天龙,男,199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原告谢太增为与被告李天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李天龙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及违约金2000元,支付利息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款借据一份,约定归还日期为同年5月7日;若逾期归还,被告承担违约金2000元,延迟归还部分的利息自借款之日起按33.333‰的月利率计算直至本息付清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天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谢太增借款1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损失(以10000元本金,按月利率2%,从2017年5月8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谢太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元,由被告李天龙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张 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丹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