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35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李玉伦诉与韦庆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伦,韦庆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35执39号申请人李玉伦。被执行人韦庆禧。李玉伦与韦庆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黔2635民初字第5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韦庆禧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人李玉伦向法院申请执行,我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韦庆禧给付申请人借款9000.00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25.00元、执行费5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韦庆禧现由于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并且被执行人不知去向,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经申请人李玉伦书面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麻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2635民初字第5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9000.00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治泉审判员 王建平审判员 蒙春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文 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