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4民初1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张健兰与江门市高新技术工业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健兰,江门市高新技术工业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健旗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4民初1257号原告:张健兰,女,1973年4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告:江门市高新技术工业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金瓯路288号。法定代表人:李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根满,广东永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庆,广东永泽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张健旗,男,1969年1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原告张健兰诉被告江门市高新技术工业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张健旗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做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的规定,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姚佳纯人民陪审员 曾润长人民陪审员 陈艳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尹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